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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11-06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
2012
11-06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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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           &nbs
2012
11-06
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1]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繁荣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省产权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整合资源,完善体系,提升功能,创新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以股权、知识产权和排污权交易为主,各类资产处置为辅的多层次、多功能、多板块、多元化的华中区域性产权市场交易中心。 二、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功能,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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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
2012
11-0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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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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