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1日讯 (记者 张伟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及时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见今日三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获悉,从200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司法文件,各地法院规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卖中借助网络平台,突破地域限制,使拍卖标的信息公开程度更高,交易价格最大化,亟须出台新的司法文件加以指导。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历经两年,在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原来有规定且规定得很明确,则仍遵照原有规定,这次从推动落实的角度进一步强调。原来没有规定的,这次作了新的规定。制定中注重以公开促进公正,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该司法解释共10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四个“统一”,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通过统一管理机构、职责、委托方式、场所等,实现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统一管理部门,就是由司法辅助部门统一负责对外委托拍卖,作为拍卖机构与执行部门的中间协调部门,隔断执行员与拍卖机构的关联;统一资质标准,就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评定的具有司法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均可进入司法拍卖;统一随机方式,就是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统一拍卖场所,就是涉诉国有资产通过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价,证券类通过证券交易所来实施,其他司法委托拍卖则纳入拍卖机构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
二是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今后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只要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都可参加随机摇号,使每个评估、拍卖企业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三是通过标的信息公开,严格保密竞买人信息,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拍卖前,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拍卖后对委托评估、拍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四是加强管理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原载于2011年9月22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