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产权交易是资产所有者将其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一种以实物形态为基础的财产权益的全部或部分出卖的行为。产权交易市场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
产权交易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内涵,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调剂市场等,狭义范围内的产权交易市场包括有形场所、市场运行规则、市场服务等内容。广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则指一切产权交易的场所、领域和交换关系的总和。广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另一类是非公开产权交易市场。这两个市场在交易流动性上有比较大的差异,交易效率也有所不同,公开市场的效率会比较高,而非公开市场相比之下效率就比较低。
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的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重复建设“块块分割”
--产权交易市场担负着过多的职责。目前,产权交易市场担负着过多的职责。首先,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交易场所,一个交易平台。这个交易场所有其自身的运行机制、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各类企业产权通过这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次,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监管机构,担负着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进行转让项目的信息披露、审核进场交易企业资格等重任。再次,产权交易市场还作为一个谈判机构参与到国有企业挂牌转让的整个过程中,以便能从产权交易的源头上及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中防止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失。最后,在企业产权挂牌转让过程中,产权交易市场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出让产权的相关材料,起草产权转让的相关文件,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这些工作赋予了产权交易市场本应该由律师事务所等诸多机构才能完成的职责。归纳起来,这些集“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于一身的政策安排,使产权交易市场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职责定位模糊不清。
--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范围和品种有待扩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日趋完善,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国有产权的比重日益下降,特别是随着各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陆续完成,可供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越来越少,部分产权交易机构定位带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市场机制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业务较多依赖于现有的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国资监管机构支持,非国有产权交易市场拓展不足,产权交易必须在市场体系中寻找到新的主营业务定位。
--交易机构亟待整合。产权交易机构具有不断扩大区域、进行整合壮大的内在强烈需要。目前除西藏外,全国每个省(直辖市)都设立有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复建设,不但导致信息的人为分割,难以发挥市场应有的促进产权信息交流的作用,而且导致交易分散,单个交易机构的交易量较小,部分交易市场难以为继,同时也增加了市场整体运行和监管成本,加大了市场风险。
--缺乏专业人才队伍,人才结构难以适应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发展的要求。企业产权转让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政策面大的复杂工作,一项企业产权的转让过程,从产权信息的披露到意向受让方的征集,从项目的资产评估到产权交易方式的确定,从受让价款的支付到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得体到位的专业性服务,除了产权交易市场,还需要监督管理机构、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机构的介入,需要多行业多部门多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性技术人才。
--产权交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未来几年,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还将更为活跃,民营企业参与传统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也会进一步增加。由于企业产权作为商品的特殊性,对这些产权特别是对一些涉及无形资产、折旧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服务业中小企业产权作价比较困难,需要办理各种繁杂的评估手续,这些工作只有借助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操作经验的机构才能有效开展,并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对出让产权进行充分竞价,广泛征集各类意向受让方,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尚不成熟,难以确保产权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是经济内在规律和市场发展的需求。从各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西方国家历史上的金融深化和发展多遵循“先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后发展金融市场;先货币市场,后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中先债券市场,后股票市场”的发展顺序。这个顺序反映着金融从简单融资到复杂融资、从债务融资到权益融资、从基础产品到衍生产品的合乎逻辑的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市场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应摆放在重要的位置上,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促使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
--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
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服务功能和运作机制不断完善,为国有资本有序流转提供了市场化通道,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立了机制保障,并在培育中小企业在当地资本市场不断成熟壮大,为主板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上市后备资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应深化对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认识,明确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中各层次的功能定位,规范和引导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创新产权交易制度设计。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产权交易市场要做好服务类型选择以及相关业务设计,更好地以较低成本为社会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服务,即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来界定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降低市场中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未来构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必须完善以下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统一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交易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具有很好的导引作用。只有深度披露信息,才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2.监督管理制度。为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必须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3.会员制度。会员是产权交易市场买卖双方的经纪人,是产权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之间的联系纽带。会员制度在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行会员制度的产权市场中,参与者包括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会员和交易主体。会员制的出现对于活跃产权市场、沟通信息、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异地交易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由于会员的逐利性特点,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
--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自建立之初就是各地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按照自己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理解自发组建的,而且,从其管理体制上也归各地政府直接管理。这使得产权交易市场事实上一直是一种封闭的地方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能积极推进各大产权交易市场的联合,能突破异地交易瓶颈,在让交易项目得实惠的同时,也能让当地的交易所得实惠。总的来看,实现全国产权市场的统一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规范有序是保证产权交易市场效率的基础。市场规范来自于制度的完善,其中法律制度是根本。通过不断修正原有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为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制度保证。以英国和美国为例,其与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公司法,也是并购基本法;二是反托拉斯法或者竞争法;三是证券法。这些法律是保证其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础。与之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很不完善,与快速发展的产权交易市场相比,相应的法制建设未能同步,至今仍缺乏一部统一的产权交易法,从而使得产权交易中众多新业务、新领域的服务缺乏充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产权交易市场定位模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降低了市场效率。(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