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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12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有序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业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2019
08-12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有序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业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9]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将持有或经营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包括各类办公性用房、
2019
06-17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维护资产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国有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
2018
12-07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满足金融企业实物资产处置需求,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金融企业实物资产在本所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公司,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类金融企业等(以下统称为“转让方”)。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转让方在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抵债方式取得、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处置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械设
2016
08-01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进行的非公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光谷联交所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公产权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性质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因其出资依法享有的股东权益、依法认定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债权等其他权益。 第三条 从事非公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非公产权交易应遵循诚信、择优、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1
08-09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涉讼资产变卖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讼资产变卖行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武中法[2010]16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联交所)开展涉讼资产变卖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 第三条 联交所开展涉讼资产变卖工作应接受人民法院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变卖委托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需要变卖的资产委托联交所统一进行变卖。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变卖涉讼资产时,应向联交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2010
08-02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随机摇号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中介机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特殊类)、拍卖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讼资产委托审计、评估、拍卖的工作规定(试行)》(武中法[2010]16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开随机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联交所)主持进行,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全程监督,案件各方当事人参加。 第三条 公开随机选择涉讼资产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一律实行在联交所集中摇号、轮候随机方法。 第四条 凡进入人民法院编制的《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下称《名册》)的中介机构,均为随机备选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对《名册》中全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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