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维护资产租赁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国有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租赁;
(三)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
(四)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的;
(五)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光谷联交所组织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租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原则上不得作为租赁标的。
第五条 参与资产租赁行为的各方应遵守本规则,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章 受理资产租赁申请
第六条 出租方委托光谷联交所公开租赁的,应与光谷联交所签订《资产租赁委托合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租赁申请书》;
(二)出租方资格证明文件;
(三)出租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招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租赁底价及确定依据、租赁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租赁合同文本等);
(六)出租标的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且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的,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出租标的账面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需按《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估价或询价报告;
(七)出租标的涉及共有或设置其他权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明确表示认可出租行为的书面材料。
(八)出租标的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表述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有效文件及具有优先权的依据。
(九)光谷联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租赁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八条 出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出租方可以在提出租赁申请时设置交纳竞租保证金的要求,并明确交纳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处置方式等内容。保证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出租标的年均租金底价的30%。
第十条 省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资产租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
第十一条 出租方在申请时需提出择优方式。择优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发布租赁信息
第十二条 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出租方委托及相关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范性、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出租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发布招租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光谷联交所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告知出租方。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在光谷联交所网站、拟出租资产现场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以光谷联交所网站信息披露时间为准。网站发布之日为信息披露期限的起始日。如需在报刊杂志发布信息的,信息公告期自报刊杂志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资产租赁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出租标的权属证明、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设备型号、展示期限、现状和瑕疵等;
(二)出租方名称和出租行为的决策情况;
(三)承租人条件、租赁期限、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租赁格式合同及其他附加条件;
(四)竞价方式和承租人选择的相关判断标准;
(五)对承租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评估或询估价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用途限制、承租方承租期间的附随义务、原承租方是否享有并主张优先承租权、承租后租赁标的移交和搬迁、运输的要求及费用承担、装修等);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租赁信息披露期间,出租方不得擅自撤消和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因出租方原因确需撤消和变更披露内容的,出租方应当取得出租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由于非出租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方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延长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累计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或降低租金底价、变更承租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每次延长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的租金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租赁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间,光谷联交所接受意向承租方咨询、登记、报名,并按规定提供查阅资料,也可协助开展尽调、查勘标的,出租方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意向承租登记
第十八条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披露期间,应向光谷联交所提出承租申请,并按照招租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和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租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意向承租方为企业,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决策文件;
(四)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
(五)光谷联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全面了解出租相关信息,审慎作出承租决定。一旦完成报名事项,即视为已知晓租赁物的现状和瑕疵,自愿接受承租条件。
第二十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光谷联交所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租赁涉及优先权情形的,行权人应在信息披露期向光谷联交所提出意向承租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光谷联交所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光谷联交所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承租方的审核意见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如对审核意见有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光谷联交所在收到资格审核结果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意向承租方。
第五章 组织租赁签约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的,租赁双方按出租底价与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征集到两个或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由光谷联交所按出租方在信息披露时选择的方式组织竞争择优活动。
采用网络竞价和动态竞价的,按照光谷联交所《网络竞价规则》《动态报价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竞价活动。
采用拍卖、招投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活动。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由出租方或光谷联交所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由专家按照信息披露时的权重分值体系,对合格意向承租方的竞租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最终承租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出租方确定的谈判小组分别与合格意向承租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择优确定最终租承方。
第二十五条 光谷联交所在确定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等。
第二十七条 租赁双方将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交光谷联交所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生效后,光谷联交所应在其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应包括:租赁标的名称、评估或询(估)价结果、出租底价和成交价格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承租价款结算
第二十九条 租赁双方应通过光谷联交所进行租赁资金的结算,租赁资金包括竞租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首笔租金不通过光谷联交所进行结算的,出租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提交出租行为批准机构的书面意见和承租方的付款凭证。
第三十条 租赁双方应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租赁服务费用。若因租赁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解除的,光谷联交所向租赁双方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承租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和应承担的租赁服务费用到光谷联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未获取承租权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约定全额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第三十二条 在确定收到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且租赁双方全部付清租赁服务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光谷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租信息公告期间,如招租资产发生损毁、灭失或与信息公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时,出租方如决定中止、终结出租,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交易所,由此产生纠纷的,出租方应依法承担责任。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交易所网站上如实披露。
第三十四条 在组织实施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显失公平的,光谷联交所应当中止交易。
影响竞价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消除后,光谷联交所应当宣布继续进行,也可另择时间,并通知各相关方重新组织竞价。
第三十五条 招租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发出中止招租书面通知的,光谷联交所应及时中止招租活动。
第三十六条 招租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的,光谷联交所应当视具体情况,做出中止或者终结的决定,过错方因如下行为造成他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租资产存在权属瑕疵,属于出租方无权处置、越权处置的;
(二)出租方刻意隐瞒招租标的的重大缺陷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意向承租方对报名资格弄虚作假,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他人、压低价格,扰乱竞价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使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七条 意向承租方出现第三十六条(三)情况的,一经核实,光谷联交所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其在竞价过程中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三十八条 光谷联交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出租方、承租方涉及利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租赁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光谷联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光谷联交所时,当事人可以向其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租赁程序完成,租赁双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按所签订的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处置争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对公开租赁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湖北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由光谷联交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