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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11-06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文件 农经发[2008]10号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
2012
11-0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
2012
11-06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发[2003]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
2012
11-06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 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
2012
11-06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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